| 陕西省农村10万余五保人员将全部由财政供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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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1-21 13:45 文章来源:华县商贸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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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(记者 卓九成 杨月清 实习生 于雅君)省政府常
务会议近日通过《陕西省实施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〉办法》。12
月1日起,全省102558名农村五保人员将全部由财政供养,每人每年生
活费最低不得低于1400元(包括实物),其中货币不得少于1200元。
这是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重要举措。
办法规定,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,乡、镇
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
象的审核、上报和供养工作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、镇人民政府,街道
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、民主评议、公示上报和日
常生活照料工作。
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:供给粮油、副食品和生活用燃
料;供给服装、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;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
住房;提供疾病治疗,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;办理丧葬事宜。
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,
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
治疗,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。
农村五保供养标准,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,并根
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。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
农村五保供养,将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
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,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。
据了解,过去我省农村五保人员供养资金主要由中央转移支付和
当地政府或村组筹措解决,每人每年包括实物最低720元。这次调整从
根本上解决了五保人员的供养资金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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