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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15个县(市)14类价格收费标准可自定
2007-09-12 16:53  文章来源:三秦都市报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“扩权县(市)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、公房售价、供热和液化气价格、出租车(公交)客运价格、污水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、停车费等14类价格收费标准由扩权县(市)制定。”昨日,省物价局下发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(市)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》实施意见的通知,决定扩大户县、吴起县、志丹县等15个县(市)价格管理权限。
  据介绍,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经济强县发挥优势,做大做强,根据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(市)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》(陕政发〔2007〕25号),扩大价格管理权限的县(市)范围。扩大价格管理权限的15个县(市)分别为户县、高陵县、岐山县、凤翔县、兴平市、三原县、神木县、靖边县、吴起县、志丹县、韩城市、华县、旬阳县、南郑县、柞水县等。

  扩大的价格管理权限具体内容为:扩权县(市)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、公有住房出售价格、县城及建制镇集中供热价格、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、殡葬服务价格,出租车运价、公交车运价、地方道路客运票价,污水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、城市卫生管理费、停车费、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、取暖费和代办费标准,由扩权县(市)制定,同时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物价部门。

  扩权县(市)价格工作的年度计划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调控目标、定调价文件等,由扩权县(市)物价部门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,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物价部门。省物价局要求各扩权县(市)物价部门,要增强服务功能,严格按照《价格法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调整各种价格和收费,用足用好扩权政策,不断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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